啥情况继母退休多年却将儿子连同继女告上

64岁的继母退休后为主张赡养义务将两个孩子告上法庭,原审法院依法作出“子女各付赡养费元、元”的一审判决后,继母却以子女的赡养义务相同、赡养费不同为由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。

近日,济南中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赡养费纠纷案,认为赡养费的缴纳,应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、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的经济水平等主要因素,最终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孩子露面少,一气状告生子养女

年,家在济南市天桥区的左某丧妻两年后,为方便照顾渐渐长大的女儿小霞(化名),经人介绍,与离婚后育有一子的赵某相识,并于当年3月登记结婚。

然而,婚后的生活并不尽如人意。

小霞回忆称,父亲与赵阿姨再婚后,双方常因自己的事情吵架,为了不让父亲为难,也为了追求生活的平静,小霞只好搬到姥姥家居住。年,小霞的生父因病去世,此后,小霞亦未再回去探望过“那个家”。

8年后,退休多年的赵某见两个孩子长大成人,各自工作稳定却鲜少露面,越想越气,索性将生子连同继女小霞一齐告上法庭,诉请两名子女每月定期探望并各自支付元赡养费。

养女否认有事实抚养关系

案件一审期间,赵某陈述称,再婚后,自己和丈夫共同抚养照顾两个孩子,两人共同承担起孩子们的花费,故自己跟小霞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,小霞对自己也应当具有赡养义务。小霞对此不以为然,其向法庭提交了一组社区证明、姥爷的遗嘱等证据,并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,拟主张自己在父亲与继母赵某再婚后一段时间,因双方常因自己的事情大动肝火,便搬到姥姥家生活,自己与赵某之间没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,故其不具有赡养赵某的义务。

对于小霞的否认,赵某承认小霞确实跟随其姥姥、姥爷共同生活过,但她亦认为自己确实对小霞尽到了一定的抚养义务,和小霞的生父共同承担着小霞上学等各项费用开支。赵某称,自己现在虽然每月有元的退休金,但自己身患高血压、脑梗塞、甲状腺囊肿、双足跟骨刺等多种疾病,长期处于服药状态,且赡养本就为子女的法定义务。

对于赵某的上述诉讼请求,其生子表示均无异议,同意履行。小霞称,其对赵某是否患病不清楚,但票据显示赵某生病的大部分花费是由社保统筹支付的,个人仅承担0元。在收入方面,小霞称由于自己身体不好,长期不能正常上班,每月收入只有多元,为此,小霞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月收入证明。

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系赡养费纠纷,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,适用法律对父母、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。小霞生母过世后,其生父与赵某结婚时,小霞仅9周岁,尚未独立生活。小霞虽称自己一直随姥姥、姥爷生活,但不能证明赵某未对其尽抚养义务,赵某基于抚养关系索要赡养费并无不当。关于赡养费的具体数额,因赵某每月有退休金元,且赵某亦认可小霞随姥姥、姥爷生活的事实,一审法院最终酌定小霞每月向赵某支付赡养费元。

法院认定抚养关系,但抚养费结合现实状况

案件宣判后,赵某不服,以子女的赡养义务相同、赡养费理应相同为由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。

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,法院审理认为,被上诉人小霞在其父与赵某登记结婚时,尚不满9周岁,不足以独立生活,且其在庭审中认可自己在外祖父母及上诉人处都有居住生活,赵某作为继母,对继女从生活上予以一定的照顾、教育和保护,能够认定小霞与赵某之间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,故小霞对赵某有赡养的法定义务。关于赡养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数额,应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、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的经济水平。

本案中另一被上诉人系上诉人赵某的亲生子,其于庭审中陈述自愿遵从上诉人的法律诉请,该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,法院予以确认。赵某于庭审中陈述其退休金为元,可认定赵某并非无经济来源的生活困难情况,且赵某的亲生子自愿向其每月支付赡养费元,足够满足赵某的基本生活需求。结合济南当地的经济水平、小霞的成长状况及其身体不好致使其入不高、现有家庭需供养的现实状况,一审法院判决小霞每月向赵某支付元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。综上,济南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(齐鲁晚报·齐鲁壹点记者崔岩马云云通讯员张洁席若楠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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