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状腺功能亢进症(甲亢)是由于甲状腺组织增生、功能亢进、产生和分泌甲状腺激素过多所引起的一组临床综合征。妊娠期甲亢发病率约为1%,其中临床甲亢占0.4%,亚临床甲亢占0.6%。主要为毒性弥漫性甲状腺肿(Graves病),包括妊娠前和新发的Graves病,占所有病因的85%;其次为妊娠期甲亢综合征(syndromeofgestationalhyperthyroidism,SGH),又称一过性甲亢,比例为10%;甲状腺功能腺瘤、结节甲状腺肿、葡萄胎等,比例仅为5%。
由于甲亢患者不易妊娠且流产率高,妊娠合并甲亢者,一般病情相对较轻,或已接受过抗甲状腺药物(ATD)、I放射治疗或手术(甲状腺部分或大部切除术、腺瘤切除术)。Graves病是促甲状腺激素受体抗体(TRAb)引起的自身免疫病。根据TRAb作用的不同,可导致甲状腺功能亢进、甲状腺功能减退或者不起作用。Graves病常于早孕期及产后1年加重。
妊娠合并甲亢的诊断
诊断妊娠合并甲亢的关键是及时发现异常的表现,依据实验室检查(包括促甲状腺激素、甲状腺素、TRAb等)、超声检查确定病因,并了解胎儿在宫内的状况。血清促甲状腺激素(TSH)0.1mU/L,游离甲状腺素(FT4)高于妊娠特异参考值上限,排除SGH后,甲亢诊断可以成立。妊娠各期TSH、FT4参考值,见表1。
1.1确定高危患者
1.1.1病史有甲状腺病史。有月经紊乱、流产、早产史,分娩过甲状腺疾病患儿也提示可能有甲状腺功能异常。
1.1.2临床表现甲状腺弥漫性肿大(可有压迫症状,闻及血管杂音);高甲状腺素代谢症候群(潮红、心率快、易激动、失眠、体重减轻、低钾周期性麻痹等);甲亢性心脏病(快速型心律失常、房颤、充血性心衰等);突眼(浸润性和非浸润性)等。
1.1.3孕期有以下表现者应检测TSH:妊娠剧吐(体重减轻5kg以上、酮尿,严重时肝功能受损、血钾异常);体重不随妊娠月数而相应增加;休息时心率在次/min以上;分娩过甲亢患儿;甲状腺肿伴局部血管杂音和震颤;浸润性突眼。我国医院对妊娠早期妇女开展甲状腺疾病筛查,包括TSH、FT4、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(TPOAb),筛查时机选择在妊娠8周以前,最好在孕前筛查。
1.2实验室检查孕早期血清TSH0.1mU/L,提示存在甲状腺毒症的可能,应当进一步测定FT4、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(TT3)和TRAb、TPOAb;禁忌I摄取率和放射性核素扫描检查。
20~24周应检测TRAb。Graves病患者TRAb抗体阳性,部分TPOAb阳性。TRAb可通过胎盘刺激胎儿甲状腺致胎儿甲亢。接受过I治疗和甲状腺部分切除治疗后,即使激素水平正常,也可能出现高水平的TRAb。妊娠期Graves病患者新生儿甲亢发生率为1%~5%。既往有Graves病史或新诊断为Graves病的患者,应在妊娠第20~24周检测TRAb。
1.3超声检查怀疑甲状腺疾病者应当超声检查双侧甲状腺,可发现弥漫性甲状腺肿、单纯性甲状腺肿、甲状腺结节、甲状腺炎、甲状腺腺瘤、甲状腺囊肿、甲状腺癌等。对于甲亢未能控制或体内仍有高水平TRAb(超过正常参考值上限3倍)的患者,应行胎儿超声检查评估其甲状腺功能,包括胎心率、胎儿心脏、羊水量和胎儿甲状腺。产后3~4d和7~10d也应当检查胎儿甲状腺功能。
1.4脐带血检测胎儿甲状腺功能TRAb阳性可能致胎儿甲亢,而使用ATD治疗时,ATD过量可致胎儿甲状腺功能减退。倘若依据临床表现和超声检查怀疑胎儿甲亢而不能确定时,为明确诊断,在确诊有助于胎儿预后的情况下,可进行脐带血穿刺检测激素水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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